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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伤机质量检验规则
一、质量检验规则
1.1 探伤机的质量检验分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
1.2 交收试验
1.2.1 探伤机应逐个地进行交收试验
1.2.2 交收试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订货方可派出代表参加试验。
1.2.3 交收试验的项目及顺序按本标准技术要求进行, 交收试验不合格的产品由生产部门返修后重新提交试验。
1.3 例行试验
1.3.1 连续生产年产量满300台以上, 应例行试验一次; 连续生产年产量不足300台,累计300台时,应进行一次例行试验。
1.3.2 试验样机由例行试验人员从交收试验后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数量1-2台。
1.3.3 试验中主要工作特性的测试符合规定。
1.3.4 例行试验合格判据原则按JB/T8290 3.10条规定执行,允许发现偶发性故障2~3次。
1.4 探伤机必须在交收试验与例行试验合格后,才能允许成品出厂。
1.5 经过例行试验的产品不得作正品出厂。
1.6 保修期限,自制造厂发货日起十二个月内, 凡用户遵守运输储存和使用规则而质量低于产品标准的产品制造厂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2.1 标志
本产品铭牌上印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编号、出厂年月及序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
2.2 包装
2.2.1 每台探伤机挂产品合格证,经除尘清洁后套上塑料袋, 探伤机四角加成型泡沫塑料垫,再装入包装箱内。
2.2.2 外包装木箱上应有以下标记: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型号
c)收货单位及详细地址
d)包装日期
e)包装箱尺寸:长×宽×高(mm)
f)“精密探伤机”、“小心轻放”、“不许倒置”、“防潮”、 “生产许可证号XXXX”等字样和标记。
2.2.3 随机文件有
装箱单
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
2.2.4 装箱由质量计量科检查包装是否牢固,防潮是否可靠, 并按装箱单检查随机文件成套性,然后及时封箱。
2.3 运输
包装好的探伤机能用公路、铁路、航空、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输。但应防止日晒、雨雪淋和强烈地机械振动。
2.4 储存
存放探伤机的库房湿、温度应在探伤机的额定范围内, 室内应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无强烈地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作用,仪器放置不就紧贴墙四壁和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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